编辑:全国售后服务达标认证网 时间:2018-01-26 17:16:48 浏览:200
机械CE标志指令的标准,经过二次修正: 91/368/EEC 98/37/EC
※ 何谓机械?
依指令之规定(Article 1.2),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。常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、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,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、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,都称之为[机械]。
[机械]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、处理、运搬、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。此外,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,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[保安零组件],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。
※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?
依指令之规定,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(Article):
·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/或运送设备,无论负载与否,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。
·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,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。
·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。
·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,
·蒸汽锅炉、槽与压力容器,
·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,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,
·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,
·轻武器,
·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,
·运输工具:是指那些借着公路、铁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/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,均应视为运输工具。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。
·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。
·公共或私人运输用,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。
·农业森林曳引机,详如74/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(1),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,该指令最后经88/29/EEC公报指令(2)修正。
·特别为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,
·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,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。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º以上导轨间,且设计用来运送: